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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扬子与男友大卫同居之后,两人决定共同买楼,男友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提出供楼首期6万元由扬子全额负担,他只负担月供款的一半。之后大卫又用种种理由说服扬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后来扬子与大卫因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友竟说房子所有权在他,不肯偿还扬子的任何费用,而扬子手上仅有一张写了自己名字的首期6万元的发票可以证明。请问扬子还有无可能要回房子或房款?
答:扬子是一个缺乏自我保护的女孩。首先,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扬子交了房屋的首期款,但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友的名字,男友即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次,扬子与男友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只是恋人关系,恋人之间如果不经过注册登记结婚便无法取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不适合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该房屋应归男友所有,男友提出房屋归属他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缴纳首期的发票上有扬子的名字,这只能证明扬子曾向发展商缴交过6万元,而这究竟是扬子代谁交或为谁交、扬子是不是房屋产权人均无从证明。但这张发票至少可以帮助扬子顺利拿回6万元的首期款,而扬子依法能做的也只有向男友追讨自己曾为该房屋付出过的款项,包括6万元首期及一年之内的供楼款。
其实,扬子想与男友一起供楼也并非不可。房产证上可以署两个人的名字,这样,该房产便为二者共同所有之财产,在处理时会有更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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