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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有关性方面的话题再度有点热。北京市那边刚刚进行完民工的性调查,江苏这边便已经着手考虑如何解决在押犯人的性需求了。 11月11日《华西都市报》消息,11月8日,由性学专家储兆瑞领衔带队的“性心理”咨询小组到江苏江宁监狱开展“性心理咨询”。与此同时,“鸳鸯房”、“月末同居”等关于高墙内犯人“性解禁”的“人性化”执法政策也在该监狱正式出台。据介绍,只有达到宽管级A待遇的犯人才能享受“月末同居”、“鸳鸯房”政策。 诚如江宁监狱方面所宣称的那样,允许某些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享受“月末同居”、“鸳鸯房”等待遇,确实不失为“人性化”的举措,对解决犯人的“性压抑”、“性饥渴”有一定帮助。笔者不反对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里尽可能多地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但是,像江宁监狱把“性解禁”当作人性化的手段来实施、来宣扬,不能不说有不少疑点。 其一,犯人的角色定位和普通公民怎能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决不是正常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犯人就一定能享受,否则就不是“人性化”。在过性生活方面,如果犯人也能和普通公民没有一样,试问那样一来,他们和普通公民的区别又在哪里?犯人之所以是犯人,就在于法律剥夺了他们特定时间段的人身自由。没有人身自由的犯人,行动自然不可能自由;行动不自由的犯人,当然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享受到性生活。这是法律规定的犯人和不是犯人的普通公民的角色定位,除非法院判定解除一个犯人的罪犯角色,否则他在服刑期间的权利肯定远远少于普通人。这不是拿人性化这块盾牌就能够遮挡住的。 其二,犯人普通公民之间人性化的存在不对等性。犯人服刑是法律对他们的惩罚。这些人之所以“享受”法律的这种强制性的惩罚,是因为他们在还是普通公民的时候,无意或者有意率先对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安全造成了破坏。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当时在从事这样的破坏性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采取过“人性化的犯罪手段”,用一种“文质彬彬”的作案手段“轻轻地”危害社会,以把自己的犯罪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正因为这些人在犯罪过程中缺少“人性”,在不择手段伤害别人的同时也造成了“自我伤害”,才导致了到监狱服刑的后果。从这种角度讲,在他们接受法律规定的惩戒时间段内,显然无权享受(至少是完全享受)正常人的诸多权利,包括正常的性生活权利。这不是人性化不人性化的问题,而是有没有权利的问题。如果在没有这样权利情况下,以人性化为借口求得对等反而是咄咄怪事。 其三,监狱方面是否有权将“性解禁”当成奖赏给予某些犯人,同样值得怀疑。监狱的职责是改造犯人,争取使他们早日重新回到社会这个温暖的大家庭里。不过,改造犯人,需要依法行事,不应该也不能够对某些犯人“法外施恩”。法外施恩,在自行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威严的同时,也容易助长监狱内部的腐败现象。 专家率领“性心理咨询小组”到监狱开展这方面的心理咨询,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有其价值所在。不过,这不是为犯人进行“性解禁”的理由。江宁监狱的这种做法,应该缓行。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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