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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某是一对相恋三年的情侣,好容易等小陈学业成就,双方可以了却完婚心愿了,一日两人兴高采烈来到某婚检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两人经过内科、外科、五官科、抽血化验后,来到妇科门诊检查,接诊医师龙某接过体检单后招呼朱某上了屏风后面的妇检床,小陈就坐在屏风前的凳上等候。检查时,龙某见朱下腹部有花纹,便问“你以前引过产吗?”朱一时没明白什么意思,不知如何回答,待想明白了即回答“没引过什么产”“那你腹部妊娠纹是怎么来的”,“我没怀过孕,你不要搞错,乱说啊”,朱气愤的回答。为证明朱某腹部的纹理是不是妊娠纹,龙还叫来了看专家门诊的李医师,李看后说“有点象妊娠纹”。之后,他们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就在体检单上写了“正常”二字,将体检表交给朱某。
医生的话被屏风外的陈某某听得一清二楚,使他陷入痛苦的思索,小朱腹部有妊娠纹,表明她怀过孕,是什么人造成的,为什么小朱从没有说过此事……他实在无法忍受,一出医院就反复逼问,要她作出解释,小朱满腹委屈,又不知解释什么,只反复说“我什么也没有,医生乱说”,可小陈对医生的话深信不疑,她越解释,越感到这是真的,两人原定体检后去登记领结婚证的,结果为此事说不清楚不欢而散,陈回家后就把医生的话告诉了父母,父母得知后也大吃一惊,他们背着小陈到处咨询,最后确信妊娠纹是生过孩子或引过产引起的,经再三商量,决定解除婚约。小朱痛不欲生整天以泪洗面,父母了解原委后,感到问题严重,决心要还女儿一个清白,便陪同女儿再度来到医院找到医院领导和市卫生局领导反映情况,医院领导请来妇产科主任和其他两所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对小陈进行重新检查,经检查认定小朱外阴为未婚型,其所谓的“妊娠纹”实际上是“收缩纹”是小朱由肥胖变瘦后造成的。一段冤情终于昭雪了,卫生局领导,医院领导带着检诊医生龙某,李某一起到朱家登门道歉,同时也到陈家说明事实真象,希望双方消除误会再续姻缘。但不管他们怎么说,陈家只字不提婚姻之事。小朱更为伤感,为了恢复名誉、补偿她的精神损失,向医院提出了索赔请求,经卫生局多次协调,终因双方意见悬殊而告吹。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医院医师龙某、李某在婚检时,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从而拆散了她的婚姻,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医院恢复名誉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在婚检时未仔细检查,并出言不慎,构成侵犯名誉权,造成原告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害。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双方服判,纠纷得以解决。
就本案事实分析,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国家规定婚前体检是为了明确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防止疾病的传播和遗传,减少新生儿缺陷,本案医生在婚检时未做全面检查,即认定“收缩纹”为“妊娠纹”,若能全面检查,确系未婚型就不会发生误诊了;2.检查时让朱的未婚夫坐在检诊室也是违背医疗常规和规章制度的,致使其听了医生的活后产生怀疑,导致婚约解除,使朱某的经济、名誉受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自然应当赔偿;3.如果小朱确实怀过孕引过产,也是她的个人隐私,医生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婚检的目的是禁止结婚的疾病,而不是什么怀过孕,生过育之类的生育史,所以被告 的行为超越婚检的范围,是违法的,不管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闻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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