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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9月12日消息,黑龙江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实行50项便民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私生子”可以落户口。规定: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出生登记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材料。
这几年很多地方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不予落户口。这种规定的“副作用”显而易见,一个没有户口的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法则。非婚生育虽然不为法律所允许,但孩子是无辜的,人们把父母的过错迁怒到孩子身上是不人道的。
一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是,保障所有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控制人口,严禁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对的,这项政策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但父母的过错应当由大人来承担,把这种过错株连到孩子身上显然有悖法治精神。“私生子”也是人,他们的各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把“私生子”打入另册,剥夺他们基本的人权,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给“私生子”落户口并不意味着宽容甚至放纵非法同居行为,而是说,非婚同居与“私生子”是两码事,二者不能相提并论。“私生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们不是物品,“私生子”应当和其他婚内所生的孩子一样,充分享受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人性、人权,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让人痛心的是,当下不少地方仍在固守着不给“私生子”落户口的政策,使得“私生子”不仅成了家庭的弃儿,同时还成了社会的弃儿。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让所有孩子,不管婚内还是婚外生的孩子都享受到平等待遇,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李红军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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