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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利益被侵害内幕
2002-11-18 09:40  作者: 西早木  转自: 重庆晨网

  2002年9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售楼小姐状告置业公司(售楼公司)的案件。

  售楼小姐聂某今年21岁,2002年1月初被江北区某置业公司聘用,到7月初被公司解聘。小聂被解聘前,正好有三家顾客准备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她想在签完合同后再离开公司,遭到公司领导拒绝。

  小聂认为这三家顾客在她离开公司后,分别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公司与她约定的售房返成(每售出一套商品房,公司从售房总金额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售房小姐的提成工资)应该补发给她。但公司拒绝了小聂的要求。

  小聂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聘请了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的贺伦桓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某置业公司告到了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

  置楼顾问:侵害超出我的想象

  小聂曾在聘请贺律师前向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过要求公司补偿她加班工资和提成工资共3千余元的主张。但贺律师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小聂在应聘时与置业公司的口头约定,提出置业公司应当补偿小聂加班工资1670 .90元,提成工资2912元,基本工资276元,经济补偿金1502元,共6360.90元。贺律师同时认为,小聂应聘的置业公司存在着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工资和任意解雇职工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贺律师为小聂提出的新主张让小聂和置业公司双方都大吃一惊。

  “当我从贺律师那里得知索赔的新主张时,我自己都被吓了一跳,因为我没想到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如此之大的侵害。”小聂说。

  被小聂告上仲裁庭的江北区某置业公司经理李某在得知了小聂新的仲裁主张后同样大吃一惊:“她的主张纯属无稽之谈,是无理取闹。”

  李经理告诉记者,公司从2002年1月聘用小聂后,在上岗前的培训时就给小聂发了基本工资,而且没有收取相关的培训费用,同时为所有的员工免费提供午餐。这是别的置业公司很少能够做到的。

  另外,聘用小聂后,公司直到2002年5月才开盘,这期间虽然没有什么工作要做,但公司没有少发一分钱给小聂。5月开盘后,还为小聂涨了五十元的基本工资。

  对于小聂提出的补偿提成工资一事,李经理认为公司的制度早就定下了售房合同由谁签订,提成就发给谁。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李经理认为售楼小姐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她们肯定会有加班的情况。但从目前这一行业的普遍做法来说,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而且公司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加班。

  至于解雇小聂的原因,李经理说:“我认为小聂欠缺乏干售楼小姐这行最应具备的团队精神。”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因小聂改变了仲裁主张,宣布休庭。

  同行:所谓侵害其实很正常

  “售楼小姐”是“置业顾问”的俗称,因从业人员多为年轻女性而被顾客称为“售楼小姐”,它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兴职业。与“售楼小姐”几乎同时出现的工作方式相似的服务性行业还有保险推销员、汽车推销员、家用电器推销员、普通商品推销员等等。

  目前全市虽无确切的统计数字,但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市服务行业中从事商品推销的人员有数十万人,其中直接或间接从事“售楼小姐”行业的应达数万人。

  售楼小姐往往给人以庄重大方、热情周到、不厌其烦、细致入微的感觉,被人称为微笑行业。据记者了解,许多顾客在多个楼盘的房产间犹豫时,最终促使他们下决心购买某处房产的,往往是最具亲和力的那位售楼小姐。因此,一位成功的售楼小姐,不仅要熟悉楼盘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销售技巧,还应懂得许多人情世故。成功的售楼小姐,往往在房产售出后,还能与许多顾客保持朋友关系。

  曾在沙区某楼盘售出八十余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元吴晓枫就曾是这样一位“售楼小姐”。她介绍说,售楼小姐这一行的收入相对商场的服务员和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要高不少。加班加点对售楼小姐来说,确实是家常便饭。她就从未因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而得到过加班工资。“应该说,干这一行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市城区的大部分售楼小姐除了每周有一天的轮休外(这一天休息一般不安排在周六、周日),包括平日延长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加班,基本没有加班工资。但有很大一部分售楼小姐对此并无怨言,因为节假日高于平时的成交量,间接补偿了她们的加班工资。

  在记者对渝中区、沙坪坝、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的七家正在销售楼盘的十多位售楼小姐进行的调查中,她们普遍认为售楼小姐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这个职业也能够为她们带来一定的成就感和自豪感。

  “我认为我们与一般的服务员和推销员就是不同,”在渝中区某楼盘,一位看上去不过20出头的售楼小姐满面春风地对记者说:“这可能一方面因为我们的收入较高,另一方面因为与我们打交道的顾客一般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吧。”

  据了解,目前我市售楼小姐的基本工资在七八百元左右,加上奖金和提成,她们每月的平均收入近两千元,高的可达数千元。

  高收入让她们感到自豪,也让大多数市民将她们看成是服务业中的白领阶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没有烦恼。

  “我们的工作压力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如果完不成销售任务,不但得不到较高的提成工资,连基本工资也会被扣掉不少。另一方面,即使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时该得的收益也得不到。”一位售楼小姐向记者诉苦说,她因为销售成绩突出,每月的提成加基本工资很高,有时可达数千元。公司老总看到这种情况,便将其每月应得的提成工资扣除20%,说到年底再发。但到了第四季度老总宣布的销售目标居然超过前三季度的销售总额,根本不可能完成。于是这20%的提成工资便因她完不成销售任务而被扣掉了。公司的二十多名售楼小姐这一年都少拿了20%的提成工资。

  这位售楼小姐告诉记者,她们曾想找公司理论,但一方面现在社会上想干售楼小姐的人多的是,怕找公司理论会被公司找个理由开除。另一方面,她们进入公司后,根本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只能被动地受制于公司,而无法制约公司的行为。

  在记者调查的七家置业公司中,除一家叫APEX地产顾问公司的售楼小姐告诉记者,她们一进公司就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外,另六家公司都未与售楼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了售楼小姐基本工资和提成。

  记者从售楼小姐们那里了解到,她们不敢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因为竞争实在太激烈了,她们怕因想法太多而不被聘用。

  曾在沙坪坝某楼盘当售楼小姐的吴晓枫告诉记者,她一进公司,公司就告诉她在三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将根据每人销售业绩签订合同。但她在这家置业公司干了一年零八个月,公司的售楼小姐没有一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她因为销售业绩突出,曾提出不签合同将离开公司,但公司一方面挽留她,一方面却告诉她签合同的事以后再说。这让她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感到进退两难。

  置楼公司:工作性质决定一切

  记者采访了被小聂告上劳动仲裁庭的江北某置业公司经理李某。

  李经理坦承确有售楼小姐超时工作及节假日工作的情况,她认为这是售楼小姐这一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由服务性行业包括售楼小姐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人们大多是利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来看房和买房。如果售楼小姐与一位顾客正要成交,而这时下班时间又到了,恐怕这时我要赶她走,不要她加班,她自己也不会走。”同样,李经理认为节假日房屋的成交量往往特别大,而每一位售楼小姐的成交量,直接关系到她们的经济收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使节假日公司不要求职工加班,很多职工也会自觉来上班。

  对于未与售楼小姐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李经理说:“现在劳动和用工都存在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公司不可能在进人时就已经考查好了每个员工的销售能力、为人道德、团队精神、社会关系等各方面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匆忙签订合同会失之轻率。”

  对于李经理的说法,将公司告上仲裁庭的小聂认为,在成交量明显高于平时的节假日,如果自己确实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的确是会主动选择加班的。但即使如此,公司也应该根据《劳动法》,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记者采访了与每一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某地产顾问公司的销售经理陈浩。他告诉记者,公司按国家规定为法定节日上班的职工发了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每个周末他们的职工也只轮休一天,另一天没有加班工资。“这是因为售楼小姐这一行有一定的特殊性。”陈浩举例说,置业公司的一些售楼小姐为了增加销售额,往往会主动在节假日到公司销售的楼盘上班。执班经理发现后,还会不允许她们加班,因为她们加班便意味着另一些售楼小姐的销售额会下降。

  但对于是否与售楼小姐签订劳动合同,陈浩显然有与另外几家置业公司的主管们看法不同。“一家置业公司要想发展,稳定职工队伍很重要。”陈浩说,APEX公司之所以让职工一进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考虑到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有利于职工发挥工作热情和工作潜能,并且有利于留住人才。“稳定的工作环境比高收入更能吸引人才,人员相对稳定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业绩才能稳步上升。”至于对职工的考察和解聘,陈浩认为,只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就行了,这并不会束缚合理的人员流动。

  法律人士:这个案例影响深远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有利的事。”江北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的李科长告诉记者,很多用工单位现在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因为怕签了合同会扯皮,二是怕签了合同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职工不敢提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因为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造成的。“其实你只要在合同中把企业和职工的责、权、利都规定清楚了,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劳动法》不仅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在延长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上班是否应发加班工资的问题,李科长明确的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发加班工资。

  本市一些知名的法律界人士及小聂的律师贺伦桓几乎一致认为,劳资纠纷中售楼小姐状告置业公司的案件虽然比较罕见,但却有其重大的意义。因为服务性行业中的保险推销员、汽车推销员及一些从事商业推销活动的职工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分配方式与售楼小姐大体相似,也大多都存在着未签劳动用工合同、超时工作、节假日加班等情况,而目前在我市从事这些行业的服务人员可能多达数万人。

  他们认为,小聂虽然是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状告了置业公司,但这一案件最后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却很可能对我市服务业的劳动用工状况造成深远的影响。(重庆晨网 西早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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