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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社会各阶层,不管是教育工作者还是曾经受过教育的人,大家心中都已经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学校因某种原因开除治下的学生是天经地义的。当然作为学校而言,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也不会轻易作出开除一个学生的决定,一定是认定学生犯下了不可宽恕的过错,才会使用这个权力。但是,最近一件事情却使人不得不对学校使用“开除权”的合理性产生置疑,并为作为处在比较弱势一方的学生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他们面对学校的“尚方宝剑”———开除之时,怎样才能使自己的声音不被淹没产生担忧。
据报道,西南某高校一女大学生与同校的男友在今年暑假期间发生了性关系,在校医验出她有身孕后,校方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开除了。我相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劝退和开除处理决定的时候,都有足够的理由,而且学校认为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也经过了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过慎之又慎的商讨。但是,请不要忘了,如果学校以违犯校规的名义开除一名学生,不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上看,都并不是一件太为难的事情,因为学生大多年龄相对较小,没有多少社会阅历,他们并不知道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学校以校纪校规的名义行使“开除权”的时候,他们就更加茫然失措了。因为不管怎么说,学生是属于学校的治下,归老师管,归校方管,学校处罚犯错误的学生,这是常识,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放在前些年,几个违规违纪的学生开除就开除了,没有什么好说的。
然而,时代毕竟在前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已经在前所未有地提高。比如,有关专家就认为,那所高校不应该处理两名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之事,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而且他们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作出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不妥当”。校方作出开除的决定是很容易的,因为有关方面可以振振有词地宣称其理由,但是在每一个开除决定的后面,也许隐藏着许多不为人所知的辛酸和沉重,毕竟教育是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事情,它能成就一个人,但如果处置不当,也许起到的就是相反的作用。
这样说并不是为犯错误的学生开脱,也绝没有无视学校权威的意思。只是觉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更何况是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呢。因此,我们应该呼吁学校不要滥用“开除权”,因为学生的劣行如果真到违法的地步,自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如果违反了校规,学校也可根据实情进行管教,但是作为以教书育人为目标的学校,最好不要开除人。(人民网《南方都市报》张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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