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妇女参政作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中国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然而,从妇女总数、妇女对社会的推进作用和干部队伍、知识领域女性的数量、质量来看,显然上述比例难以表明社会对妇女的重视和认可程度。
为了鼓励和培养女性参政议政。中国政府不仅在各级岗位中固定下女干部的比例,而且还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中规定了女代表的数量。尽管这被一些人说成是“政治怜悯”,或者叫点缀或者花瓶。但对女性参政比例的规定确实使女性在中国政府中占的比例达到了一定水平。
《中国妇女报》对妇女参政要不要“比例”保证曾展开讨论,起因是党的十三大选出的政治局没有一个女委员。当时更多“理性的”男性认为,“规定比例”对保证女性从政很重要。
长期以来,与教育、就业和土地政策相比,中国妇女参政政策应当是最有性别敏感的政策了。
在解放初期,甚至在根据地时期就开始注意到性别比例,当时不叫性别比例政策,而是叫性别保护政策或性别倾斜政策。50年代,在当时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政治氛围中,在蔡畅、邓颖超等妇联领导的极力推动下,形成了当时一套建立在委任制基础上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妇女参政的政策。
1990年,在全国妇联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中央组织部在长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座谈会。1995年底,我国政府又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同时各级组织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比如100%的县(市、区)和50%以上的乡镇党政班子中要有一位女性领导的目标。
但是这一性别比例政策在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中受到了挑战。
尽管在各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同等条件下实行“女性优先”的原则,甚至有的地方还特别提出要重视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性别盲点的。干部委任制转为差额选举制度和公开聘任制后,使原先刚性的性别保障规定出现了松动,妇女候选人在选举和竞争中大量落选,形成了全国闻名的差额冲击波。1998年全国农村村委会进行直接民主选举,取消了性别比例名额,农村女村委员在村委会选举中比例也在一路下跌。
虽然,有人认为性别比例政策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应该取消。不过,面对现实中的潜在规则——男性优先,面对女性参政的实际机会大大少于男性,有关专家表示:女性参政比例政策不能全部撤消,完全来公平竞争,因为历史已经造成不公平,适当的照顾其实反而公平,完全强调公平竞争实际是不公平的。女性参政比例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被扭曲了。
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张静认为:性别比例政策与我们现在的竞争不是绝对对立的,它是基于我们现在的国情考虑的,这个国情不仅仅是我们现实的经济国情,还有我们人文的国情。
另一方面,政党提名采取性别比例原则似乎逐渐成为世界的趋势。自1970年开始,许多北欧国家的主要的政党先后采行了政党性别比例名额,有效提升了妇女参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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