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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不要惩罚“第三者”
2001-06-08 11:16 
一些法学家认为第三者伤害了无过错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构成了对无过错方名誉权的伤害。而另一些法学家则显然意识到了这个指控的缺陷,认为伤害的主体应该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而不是名誉权。何谓配偶权?据称是结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包括夫妻的同住权和性独享权等。夫妻同住权是指夫妻有选择同住一起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而国内现在尚有10多万对夫妻因为各地政策的原因而长期得不到团聚,这些分居夫妻是不是应该控告侵害了他们的配偶权呢?而法律为什么只保护夫妻的性专一权呢?

社会学家则大多从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来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们认为,婚外情属于婚姻道德的范畴,应该加强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应该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法律可以强迫人不与婚姻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但能强迫夫妻同房吗?有些人更认为用法律来控制婚外情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社会退步。

这次问卷调查发现,虽然大多数受访者都不认同婚外情,但只有少数人认为有必要对第三者进行法律上的处罚,多数人都认为无此必要或者认为可要可不要。

调查还发现,如果一定要用法律来控制婚外情,多数人认为不应该仅仅处罚第三者,而主要应该处罚过错方或将第三者和过错方一起处罚。

法律要处罚第三者,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在如何界定第三者上,根据法律专家解释,“第三者”是指明知过错人存在有婚姻关系还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那么,发生多少次性关系才成为第三者呢?是不是发生了一年或数年之后还可以去控告呢?

什么必须是肉体上的外遇而不包括心灵的外遇呢?美国学者认为,同肉体外遇相比,单纯的心灵外遇更具有背叛性,特别是女人,当她们对另一个男人产生情感上的强烈欲求时,总会倾向离开丈夫,尤其她们的婚姻并非出于感情之结合或在不清楚理由却想走出婚姻时更会如此。此外,处罚第三者还会面临如何取证,如何找到第三者以及如何处罚等困难,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而操作性又是法律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既然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问题,那么对婚外情进行法律控制是不是有非常大的作用或效果,以至于非得动用法律不可呢?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柏普有句非常有名的格言:“犯错误是人性,宽恕则是神性。”以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说教感化他们则可能效果更好,婚姻也会得以维系并向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转自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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