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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非法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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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5 09:28
转自:
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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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几个例子:
——例一,一个湖北民工在中山某镇打工,以两百元血汗钱租住了一间十来个平方米的民房。某一日,乡下表妹前来投靠(找工作)。由于心痛十元二十元的住宿费,在表妹的主动要求下,他让表妹睡到他的床上,而自己则在床边的地板上以一张凉席栖身。半夜里,民警前来查房,判定他们“非法同居”,课以罚款500元。
——例二,一对相恋三年且准备马上结婚的痴情男女出处旅游,象往常一样,亲亲热热地住进一间旅馆。在沉沉睡梦之中,一群民警在服务人员地引领之下破门而入(没有任何理由,不打任何招呼),矢口认定他们“非常同居”。罚款300元了事。
——例三,十几年前,我的研究生导师携带老伴去南京参加一次学术会议,为图清静,自找旅馆歇脚。在服务台登记时,因为拿不出一纸结婚证明,硬是不被接纳。被逼急了,我的导师便说:“小姐,我们都是七十多岁的人了,还带那东西干哈?再说,你一定要的话,我家里存放的,也只是解放前国民党发给我的证书。临出发前,我也曾想到这个东西,但是考虑再三还是没带,因为我觉得现在用这东西,影响不是太好。”
看了这三个个案,我想读者诸君应该知道我的态度了,是的,我反感并且厌恶“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尤其反感和厌恶以此为名乱施淫威,恐吓和欺压朴实而又善良的平头百姓。
“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这所以让我如此生气,首先是因为,“非法”之“法”并无真“法”。根据我的考证,无论刑法,民法或者婚姻法以及这法那法,内中均没有“非法同居”一说,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无这一罪名存在。既然如此,警界、政界乃至市井小民口耳相喧相传的这一罪名,完全属于子虚乌有之类的假罪名。“非法同居”之荒谬可笑,还因为或者说主要是因为,这一概念严重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在我看来,与异性同居以求身心愉悦,只要不违法干禁,就是天之经,地之义,人之伦,就是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更不用主产是惩罚了的神圣权利。一个男人或者一个女人,倘若他或她喜欢上了某一个法律上并未加以排斥的女人或者男人,他/她是完全可以在对方愿意的情况下,与对方同居的。当今世界各国先进国家的两性政策和社会习俗都是这么规定或者认可的,为何在我们国内却行不通,玩不转呢?这就牵涉到我反对“非法同居”一说的第三个理由了,那就是,有关执法者蓄意假此名目科敛百姓,以致愈演愈烈,兆民噤口,结果是压根就不存在的一个假罪名竟然堂而白之地登场亮相,并且肆行无阻了。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寻找一个事实,我在密切观察各种报章杂志上的那些花边新闻,想看看是否有什么达官贵人因为与人“非法同居”而遭到什么惩罚,结果自然是失望之极,压根儿就没有这么回事。与此相反,我所目睹耳闻的这一类怪事却多如牛毛,一正一反,实堪浩叹!
人活着,已经很不容易了,贫困、疾病、衰老等等苦痛时常如影形般缠绕着我们,时常使人们生趣稀薄,去意傍徨,我们铁定需要起码的灵肉之乐,我们需要而且有权与我们中意的异性缠绵缱绻,有些人为什么偏要跟我们过不去呢?
不懂,不懂,我真的是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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