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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0月13日13点左右,疑染艾滋的四川姑娘周小燕(化名)与香港人梁永浩(化名)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据了解,这是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内首例“爱滋婚姻”。
不愿复查,暂时失踪
据当地媒体报道,23岁的周小燕家住四川东部农村,2001年在深圳务工时,与梁永浩相识并相恋。37岁的梁永浩为香港人,原籍广东,1997年与结婚5年的原配妻子离异,后到深圳一电力公司供职。
今年8月底前后,两人决定结婚,随后,梁永浩和周小燕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据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周小燕与梁永浩两人是在9月22日前往该处办理结婚手续的。该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为其开具了婚前医学检查介绍信,让其前往指定医院婚检。
次日,负责婚检的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发现,周小燕在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反应,需进一步复检,是否将此告诉男方曾一度成为婚检医生和婚姻登记处共同的苦恼。得知结果的周表示不愿再做复查,随后和男友一起“失踪”。
周小燕(化名)在得知自己疑染艾滋后,曾有意隐瞒,请求医生不要将此事告诉男友,并对男友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
男友出具知情证明
10月9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的第9天,周小燕与梁永浩第二次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根据新条例,此时登记结婚已无须强制婚检。但是,工作人员发现,周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有几位数字为手工填写,且与其身份证号码不符,需到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重新核对,两人只好再次离开。
昨天上午9点,两人第三次来到该处办理结婚手续。由于无法确认男方是否知情,该处对此事尤为慎重。在周梁二人出具了一张按了手印的证明后,登记处为他们办理了手续。13日下午,记者在这张证明上看到两句话———“本人(梁永浩)知道周小燕病情自愿结婚,后果自负”,“本人(周小燕)已知病情,要求结婚”。
该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办完手续的周梁两人显得十分兴奋,满脸笑容地离开。周小燕表示,两人在第二次到该处办理手续时,梁已得知其婚检结果,两人感情很好,梁不愿伤她的心,所以仍愿与其结婚,婚后她将赴港进行复查,两人不会要孩子。
“艾滋婚姻”引出法律冲突问题
据了解,10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须强制婚检便可登记结婚,这给不少新人带来了便利,却也引起了不少专家对夫妇双方健康和后代健康的担忧。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说,医院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卫生部就此专门作出过规定。
然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认为,女方如果不告知男方自己患有艾滋病是触犯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应当婚检,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要大于行政法规。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新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因此,两人不能结婚。
四川疑染艾滋姑娘与男友登记结婚事件引发了各方争论。在无须婚检便可登记结婚的现状下,如何保障一方对另一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一时成为焦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强认为,新《条例》施行后,婚姻双方完全可主动要求婚检,一方对另一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仍可实现。若一方有意隐瞒,另一方得知后,可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款,申请婚姻无效。
而据李良登介绍,新《条例》施行后,申请结婚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将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此声明书中,有以下文字———“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签署了此声明书的双方,就应当被认为已对对方健康状况完全知情。若实际情况与声明不符,签署人理应自负责任。
但是,对此问题,也有专家认为,据我国目前的公民自我保健意识,这一声明并不能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南京大学法学院许利民认为,一国的婚姻制度和一国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无法分割,根据我国现状,有关部门可对婚检的具体施行办法进行调整,但并不适宜取消强制婚检制度。
四川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四川就“不知情艾滋婚姻”向全国人大提交请示
四川艾滋疑似女患者申请结婚 医院陷入两难境地。卫生厅称“无权向第三人告知艾滋病情”,四川省人大法工委说“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四川省卫生厅及省人大法工委相继发表看法。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四川省卫生厅:无权透露艾滋病情
“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10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证实,卫生部门曾专门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
刘捷说,目前艾滋病人在我国属于受歧视人群,因此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病控制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前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刘捷认为,艾滋病人在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结婚,这样做有利于避免他(她)因情绪冲动而将病源四处传播。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他们目前不能结婚“周小燕与梁永浩结婚一事,涉及到4部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10日就周、梁结婚一事发表看法时指出,这4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艾滋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应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周、梁二人目前不能结婚。
小燕有义务告诉实情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周、梁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周小燕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只要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周小燕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陈双全说。
发生冲突法律为大“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陈双全在谈到是否应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说,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有了冲突该执行哪一部法律法规呢?陈双全认为,显然应该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
谁为艾滋病婚姻亮起了绿灯?
在文明发达国家,艾滋病人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在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处境恶劣,有的甚至会被处死
两个部委亮了绿灯
婚姻的红地毯即将铺向“红丝带”———或许10天之后,在以治疗艾滋病著称的北京地坛医院,我们就能看到这场备受世人关注的婚礼。
“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后,这是卫生部首次掌握的一个健康人与HIV携带者的结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张家喜说。他所在的机构将承办此次婚礼。
1999年4月,国家卫生部公布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而在今年8月,对艾滋病的检测首次出现在婚检过程中。根据卫生部在最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受检者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做HIV检查。有关人士认为:本规定的出台,是对“通知”内容的最好补充。
“这是中国文明与进步的一种体现。”著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在文明发达国家,人们尊重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双方都知情的状况下结婚;相反,那些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被视为叛逆,有的甚至会被处死。”
HIV感染者的结合同样受到了中国民政部门的认可。在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民政部婚姻处人士向媒体透露,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属于此列。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民政部门不会限制。
HIV携带者曾被禁止结婚
HIV携带者的婚姻曾一度被亮起红灯,至少在中国的某些地区。翻开1995年某省颁布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可以查到这样的规定:(省)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检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经治愈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
即使在卫生部准许HIV携带者结婚的通知颁布后,2000年,西南某市仍把禁止艾滋病病人结婚的规定,写入地方法规。
“这类规定的出台实际上反映了两个问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盾教授说,“其一是婚姻究竟是公事还是私事;另外,结婚和性是否等同。”
李盾回忆说: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于婚姻性质的问题,社会上曾经有过一场争论。然而把婚姻归结为“公事”的意见最终占据了上风,理由是“结婚会影响别人”。所以,在今天申请结婚过程中,官方烦琐的审批手续依然存在。但人们仍需要认识到,除了国家,还有市场;除了公共的,还有私人的。
李盾说:“实际上,反对HIV携带者结婚的人也误解了婚姻的意义。性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渠道,但婚姻并不等于性。在性之外,婚姻还意味着关怀、温暖和家庭。”
如果他们结合
据研究: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交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1/500。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1/200。
“性行为虽然传播艾滋病,但单配偶婚内性行为的传染率相当低。何况,正确使用安全套还能有效避免接触。”河南艾滋病专家高耀洁教授告诉记者。
2001年,被誉为“民间防艾第一人”的高耀洁曾对18对一方感染HIV的夫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在共同生活3年后,所有健康的一方均未被感染。
湖北武汉艾滋病专家桂希恩对60对这种类型的夫妻做过同样的调查,他发现,最终只有6对夫妻的HIV检测全部呈阳性。
但很显然,这种观点只被专家和小部分人接受。更多人仍像逃避鼠疫、霍乱一般逃避艾滋病。
李盾清楚地记得,他看到的香港人接触第一例HIV携带者的照片——两名医生“穿得像宇航员一样”。
这种恐惧在民众中至今仍有出现。2001年5月,在桂希恩将6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带回自己家进行照顾时,遭到了邻居的一致抗议,他们威胁桂教授马上把这些人请走。
“当你和一群最无助的人共同面对无知时,那是种让人的心碎的感觉。”桂希恩说。
同样,当高耀洁把一群艾滋病孤儿领回自己家时,当地的官员都不敢进门。而在北京的街头,当本报记者随机向10人提出“你是否可以和艾滋病人握手”的问题时,7人都说“怕传染”,还有一个人当场跑掉。
平等与公正的矛盾
“他们是不可宽恕的,是他们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世界的灾难。‘艾滋’原本只能在猩猩的骨髓中生存,而那些自认为冲破陈规、进行性乱的人们在自我满足中作茧自缚。”
这是记者从网上下载的,一条对于艾滋病的评论。在某些公开出版物上,你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话:“苍天有眼,终于让那些荒淫之徒得到了报应。”
而在无知、恐慌、排斥、仇视之后,是对这个群体生存权利的剥夺:失去工作、停发工资、家属和孩子不能正常工作和学习,有的地区甚至连独生子女费都不再发放。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其他国家———比如说印度的一些村庄———那里的HIV携带者被剥夺了选举权。
“部分人选择了出走。”高耀洁说,“而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一个人走投无路时,很可能去报复社会。”
有关资料表明:自1997年5月至今,东北某地共发现的79例HIV及头条纵深IDS感染者。但目前还能查访到的只有12例,占15.19%。当然,那些失踪者大部分并未死亡,而各地关于“艾滋针”的流言此起彼伏。
“我们没有理由排斥他们,即使他们有过不被我们认同的行为。”李盾认为,“今天的社会是多元化的,人们可以有多种生活方式的选择。而且,公民成员在本质上并不一样,甚至可以说品性、需求、喜好及背景迥异。你可以不去迎合那些‘另类’,但你不能因为他们和主流群体的意识形态不符,就剥夺他们工作甚至生活的权利。”
“现在讲究竞争上岗,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来说,你又让他们怎么与别人竞争?”张家喜忧虑地说,“何况,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中供远大于求。国家总不能出台一个规定:如果谁是HIV携带者,就不能让他下岗或者失业吧。”
“这就要求国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病人们在难以工作时仍然能正常生活。”李银河说,“而对于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尽快立法保护。”
立法之难
今年10月中旬,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
“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病人应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几年前,苏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曾提议,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和管理。”参与该《办法》起草的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吴湛仁主任介绍说,“我们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的修改起草经过了两年多时间。有了这样的法规,艾滋病病人就可以依据《劳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据长期参与艾滋病立法的李盾教授称,有关这方面的全国性法规,也早就在酝酿之中。但它的出台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病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例如,古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以便保护其他人免受感染。而美国法院则明确确认个人有隐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权利,甚至禁止政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死去后通知其配偶有关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李盾说,“这是两个极端,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可能会在其中采取一个折衷的方案。但很明显,我们碰到的也是一个权利的相互性问题,因此将权利配置给谁就是重要的。艾滋病病人要隐私权、平等权,而健康人则呼吁健康权、知情权。而且,对于公共医疗费用如何分配、以哪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给幸存的家庭成员提供资助,这些问题无一不存在着巨大的争论。”
江苏民政部门表示:暂不给“艾滋人”结婚开绿灯
11月23日,江苏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暂时不会向有结婚愿望的艾滋病患者开绿灯,并且到目前为止,江苏省民政部门也没有收到过一例艾滋病患者提出的结婚申请。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丁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是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不在“禁婚”之列的艾滋病患者就允许结婚。
广东卫生行政部门表示:并未禁止艾滋病人结婚
广东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长何兆福明确表示,广东省从来就没有禁止艾滋病人结婚,不过要求结婚之前需要接受安全性行为等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教育,以免将艾滋病传染给对方。
据知,广东省已将筛查艾滋病病毒作为婚检的项目,并根据国家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要求“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苏州首次立法明确艾滋病人平等权利与婚检等义务
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该《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人应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全国均是首次。
四川艾滋病患者也可结婚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予结婚登记的规定,同时就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为保障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应切实得到保障。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受教育、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背景质料: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它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为主。
伦理的尴尬:以生育的权利制造病儿?
艾滋病人从医学上讲,艾滋病的传染途径有很多种,生活中稍有不慎,如自己的伤口不慎碰到对方的伤处,避孕套破裂,甚至是蚊子相互叮咬,都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对方,使健康的人也患上绝症;而为了后代健康,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也不能生孩子,因为从母体将病毒传染给孩子的概率极高,胎儿期就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婴儿,出生后大多数会在3年以内夭折,而幸存的婴儿也将成为病毒感染者,体质极差。因此从医学上而言,艾滋病患者不宜结婚。
专家指出,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通过性交的方式将病毒传给女性同伴的几率比女性感染者传给男同伴大十倍左右。因此,男性必须正确使用避孕套,才能把感染的几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果接受医学咨询并认真执行医生指导的安全措施,夫妻间传染艾滋的可能性极低;最保守的估计可以降低百分之九十以上,传染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限制艾滋病病人结婚。
专家提醒说,携带艾滋病毒的女性最好是不要生育,因为母婴传播的几率大约是百分之三十。胎儿期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婴儿,出生后大多数在三岁以内去世,幸免存活下来的也将成为病毒感染者。
相关链接:洗精干预法延续爱的生命
艾滋病人是否真的可以结婚,对方如何避免感染,能否要孩子。北京地坛医院艾滋病房赵红心副主任医师说,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双方知情同意,可以结婚。但是婚后如何对对方进行保护十分重要。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避免性传播。
医生并不主张夫妻一方是艾滋病人或是艾滋病感染者的要小孩。目前发达国家对男方是HIV阳性的夫妻,可应用洗精法避免婴儿感染,而中国现阶段尚没有这种技术。因此对夫妻双方有HIV阳性者主要进行母婴阻断。一是孕期干预,让HIV阳性孕妇服药;二是产程干预,在生产时采用剖腹产,降低婴儿感染机会;三是产后干预,哺乳期不给婴儿喂奶,并给刚出生的婴儿服药。
“艾滋婚姻”的价值判断
2002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是:live,letlive。其直译应该为:“活着,让我们活下去吧!”悲怆之情扑面而来。而经卫生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确定,该主题中文译为:相互关爱,共享生命。据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解释,该主题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而言,鼓励他们鼓起生活的勇气,勇敢面对现实,提高生活质量;二是对全社会而言,倡导人们反对歧视,鼓励和动员全社会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创建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
经过这样的“意译”,消解了那份悲情,融入了积极乐观的情绪,融入了我们的社会文化色彩,语句也雅驯了一些。不过,已经变成了我们自己的“主题”了。
原来的主题表述只着眼于“活”(live),可是艾滋病感染者的问题不仅是要活,而且还想活得有尊严,活得有质量,活得有权利。这是一个过分的要求吗?近日围绕着贵州艾滋病感染者进京结婚所引发的报道与争议,就涉及了这个问题。
艾滋病感染者结婚的价值何在?这里仅限于“社会价值”。因为结婚对于他们的价值,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判断,正如我不赞成判断他们是否幸福一样,是他们自己的事。
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他们结婚的。据报道,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负责人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是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不在“禁婚”之列的艾滋病患者就允许结婚。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对于在婚检时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给他人的艾滋病病毒原体携带者,体检医生在出具婚前检查意见时,都会写上“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而这也是民政部门批准能否结婚的最直接的依据。针对“贵州女”获准结婚的先例,这位负责人以肯定的语气说,江苏民政部门目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会继续对婚检进行严格把关。
这是一种建立“隔离区”的思维:通过控制婚姻,控制性关系,来建立对艾滋病的国家控制。因为法律虽不禁止艾滋病者结婚,但是登记管理制度还是各级国家机关权力的体现,是国家能够控制住的。
但是,一个人不登记结婚就不可能有性关系,这个判断是有违常识的,也是有违现实的,特别是可能有违当下已来北京结婚的这一对一方感染了艾滋病的青年男女的实际情况。据报道,他们早就住在一起了。如果有性关系,早就有了;如果没有,也不会是专门来京要求“批准”的。我们不应该推断别人的私生活,但这是常情和常理——也就是生活经验的逻辑。
结婚证并非“性的批准书”。婚姻是一种社会概念,是一种社会承认,特别是一种社会尊重。那一对青年男女,他们进京是来要求承认和尊重的。他们只代表自己,只代表自己就够了;但是别人有那么多的热心,那么多艾滋病工作者有那么大的热情,无非是因为,这个婚姻作为一种象征,是在呼吁整个艾滋病感染者群体的权利与尊重。
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婚姻控制,无非是为了安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看,得到权利、得到满足、得到尊重的人才是安全的。否则,感染艾滋病的人会永远躲藏在你所不知道的地方,也许就在你的身边,使你更加恐惧。否则,我们可能经常要在大街上留神不要被扎上“艾滋针”。否则,我们就会被拖入歧视引起仇视、仇视更证明了歧视有理的恶性循环之中,心理和良心都永远不安。从一般的社会学意义上说,只有尊重才能唤起自尊和被尊重。从艾滋病的特定角度上讲,只有尊重,才能换回安全——不是“病理学”意义上的安全,而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安全。
性只是婚姻的一部分,而申请结婚的艾滋病感染者,只是所有艾滋病感染者中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人现在站到我们面前——目前只是两个人——让我们做良心的判断,也让我们做权衡轻重的价值判断:两个人的结婚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安全价值和社会心理价值,与他们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范围有限、在接受医学咨询可以控制的感染危险之间,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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