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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原来只在人们的嘴上说说,可因为有了首例、二例的诉案被告上法庭,于是忽然它就成了最近媒体上的大热门话题。
我避开所有骚乱别人的可能,就埋头在家写自己的东西,却也接到采访电话,话题仍然还是“性骚扰”。先问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有没有一个能明确界定“性骚扰”的起码标准?我的回答很干脆:没有。不扯什么深奥理论,就拿卖布买布和抓中药举两个能说明白的例子。去绸布店买布,看好一块料子,先得找尺子,几尺几寸量好,用粉笔划个道道,抄起剪子按标准一条线铰下来,最后才能交钱取布走人。再换中药铺抓药,得有医生药方,地黄几钱,砒霜几钱,都得先放在秤上分毫不差地称量,多一点少一点不成,胡乱抓混了也不成,那会吃出人命。因此都不能胡来。胡来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先得有规矩,后才见方圆。可现在关于“性骚扰”真有一个可以基本测量的“度量衡”嘛?前两天,这一边刚刚在报纸上看见标题《人大关注反性骚扰立法》和副标题〈法制建设顾问昨建议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另一边却已有地方法院将某例“性骚扰”案件一审判决完毕。但判归判,关于“性骚扰”的明确界定标准,在众多人心里仍然还是一锅糊涂。打比方说,假设我先在某单位一个女性同事居多数的办公室里就职,好几次,有女同事穿一条新式裙子上班,另几位女同事看了新鲜都要试试,于是其中有女士就很自然对我说:何东,你出去一下,我们要关门试试裙子;再比方说,假设我又在另一机关男性居多的办公室里工作,某日某君忽然性起,非要给男同事们讲一堆黄段子,于是就对屋内一位女士说:哎哎哎,麻烦你出去一下,我们要说黄段子了;试问,上述这些到底算不算是一种形式的“性骚扰”?如果有法律明细界定,这些都得算是“性骚扰”,那么“OK”!以后凡有此类男女公众行为,敬请大家都各自去“W·C”尽情,切莫在办公室“性骚扰”他人。
很可惜,按我们以前一贯带中国特色的社会民情而论,如上种种恰恰正代表了机关单位同事之间的融洽与亲昵,所以突然一下就把这些“融洽、亲昵”,忽然全上升到了“性骚扰”的高度,我以为至少现在还为时尚早。咱们简单就把各个机关单位比作一条条河流,若真要去除污染,那首先就得清淤。先大力整顿和建立起一个相对卫生而职业的办公环境,再去界定法律化的“性骚扰”也并不迟晚。您不能某酷女着无带背心前胸口还向肩膀吊上去两条乳罩带、再趿拉一双拖鞋进办室,一屁股坐下之后,二郎玉腿朝所有同事一翘,抹红抹绿的七彩脚趾还来回捻动;[这算不算是以一对十的性骚扰一种?]或工休时间,两男配两女吆三喝四欢天喜地打扑克牌,有输有赢之后,互相之间还有弹前额、贴纸条、揪耳朵之类的赌博性惩罚;[这算不算是相互默契的另一种性骚扰?]可如果在“性骚扰”被重视之前,这些统统都只算“同事融洽亲昵相处”,却转眼之间“性骚扰”又被提高到一个新的文明时髦高度,某女或某男,也都翻脸将扑克牌游戏间的弹前额、贴纸条、揪耳朵,全拿到法庭上当“性骚扰”的呈堂证据摆出来说:“他那天摸了我的头、贴了我的脸、揪了我的耳朵”;那岂不大多数人都成了犯罪嫌疑者。
我倒是去过驻北京的几家著名跨国公司。眼看其中诸位男女,整天在埋头各自工作,极少互相之间开职业或者工作之外的玩笑和行为,更甭提什么弹前额、贴纸条、揪耳朵等等融洽亲昵的行为举动了。我当时不禁发出感叹:如此刻板沉闷的工作气氛如何让人活命?旁边却有本土经理严肃告诉我:刻板和沉闷确实也有一点,但讲究职业化的工作环境就难免会是这样。否则,公司岂不成了自由公园?想一想可也是,就在这样刻板沉默的工作气氛当中,若有谁言行稍稍接近“性骚扰”边缘,也会特别彰显而被旁人一齐看定。
然而要想把这种刻板而卫生的职业氛围就直接“拿来主义”硬按在我们的机关单位当中,还很可能会让多数人很不习惯,甚至抗议说:如果男男女女都在一起办公,大家都这么一板一眼,那工作将变得何等枯燥死气沉沉。所以我认为象这种卫生工作环境在我们的单位机关里暂且还很难营造成功。即使许多很职业的女性或男性,谁能保证他们在办公室里不扯家长里短?谁能保证他们在工作中不谈自己的丈夫和孩子?不拉七大姑妈八大姨舅的闲话。在这样习惯使然且长年形成的“家单位”气氛当中,很多男女同事在不自觉当中,其实早就是群体性的相互骚扰了。
可是有人要问了,就照您这么话一扯远,难道我们就真的没有界定所谓“性骚扰”的绝对标准了?我说那当然肯定还是有的。进口一个国外比较极端的例子:那位叫莱温斯基的女实习生,曾经在当时招了多少中国女性讨厌?而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又因为陷入此案而被世界上多少女性同情?可惜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此案的最后昭然若揭,就是通过一条“海军蓝裙”,因为那上面遗留下了总统先生的体液,因此尽管莱温斯基很招人讨厌,可她却还是赢得了官司,而可爱的克林顿,却必须为此而向全美国和莱温斯基本人郑重道歉。所以,我不知道北京首例诉讼原上司骚扰她的那位女士,在她向媒体亮相的几十件证据当中,可一件真能达到象“海军蓝裙”那样的绝对标准?如果没有,我猜测之后的情况发展很可能就对她相当不利了,尽管她近来不断向媒体投诉冤屈,可是别忘了,“焦点访谈”都成不了法院,所以媒体再热炒,除了能为社会八卦增添一些新谈资之外,到法院还是需要难以推翻的“呈堂证据”的。
尽管眼下媒体将“性骚扰”炒得如火如荼,却也有一位年轻女记者就对我说,如果一名职业女性连办公室性骚扰这种小儿科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还谈何其他的工作能力?您真不这么认为嘛?
我还真就不是这么认为的。即使对一名素质再高的女性而言,“性骚扰”也不能就算是一个小儿科问题,某位女性职业素质再高、工作能力再强,也未必可以保证她面对“性骚扰”时也能应付自如。无论对男对女,工作能力是一回事,抗骚扰能力却是另一回事情,如果笼统就把工作问题和性骚扰问题放在一起混而言之,无论男女,这种说法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歧视。
综上所述,在法律尚处在才开始“关注”“性骚扰”的立法阶段,不妨男女们“授受不亲”先拉开些距离,我看那样还比较现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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