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十六岁的少女,与比自己大七岁的男青年一见钟情,在彼此还没来得及相互了解的情况下,相识一个月后,这对坠入爱河的男女就迫不及待地领取了结婚证,并在结婚当年生育了小孩。过早的婚姻和生育,使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少女不堪重负,夫妻俩也为子女的抚养也纷争不断。
现年25岁的阿兰与32阿存都是灵山县丰塘镇农民。1996年3月1日(农历1月12日),未满16岁的阿兰与22岁的阿存自行相识恋爱,相见后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并在相识的一个月后即1996年4月1日,阿兰到其村委会虚报年龄出具婚姻证明到镇民政办骗取婚姻登记。结婚当年的11月22日就生育了一女儿,取名大妹。两年后(即1998年5月6日)又生育了一对双龙凤胎,男的叫大弟,女的叫细妹。婚后的第四年(2000年5月)又生育了一男孩取名细弟(四个子女出生至今均未入户,阿兰甚至还不知道子女的名字)。当时阿兰离我国法定结婚年龄还差整整六个月,而此时的她已经是四个孩子的妈妈了。由于子女多,经济收入少,日常开支大,家里的经济很快就捉襟见肘。家庭经济的困难,使得阿兰与阿存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01年9月,心力绞悴的阿兰为了避免与丈夫阿存的进一步摩擦,也为了几个嗷嗷待哺乳的小孩,开始外出广东省中山市务工。对妻子心存猜疑的阿存觉得让年轻貌美的阿兰独自一人在外不放心,也于同年的10月到阿兰工作的地方与其一起务工,四个子女交由阿存的父母照顾。在一起打工的期间,阿存担心阿兰做酒楼服务工作会招致不轨行为发生,便劝阿兰离开酒楼另找新的工作,但阿兰觉得工作难找,怎么也坚持在酒楼里工作。两人为此又争吵不断。转眼间,2002年的春节将至,见到周围许多务工者纷纷回家准备过年,阿存觉得这是让阿兰里开酒楼的好时机,于是便要求阿兰与其一同返家过年。但因酒楼老板还没发放工资,所以阿兰没有答应阿存的要求,两人又是一场激烈的争吵。眼看无法说服妻子回家,阿存一气之下独自返家了,夫妻由此隔阂进一步加深。回家后,阿存没有再外出务工,阿兰也没有回家。
2002年6月,阿存打电话给阿兰说家里出事了,要其立刻回家。阿兰接到电话后,心急如焚地赶到了家。到家后,除了见到丈夫,四个子女和阿存的父母连影都没见着,在阿兰的再三追问下,阿存漫不经心地说了句“几个子女都让人拐买了”。阿兰知道丈夫是在故意气她,便决定在家里住下寻找子女的下落。但在家里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阿兰还是无法得到子女的确切的下落,万般无奈的阿兰带着一颗对子女无限牵挂的心再次前往广东务工。此后,阿兰也曾经多次打电话给阿存试图询问子女的下落,但都被丈夫无情的拒绝了,伤心的阿兰只要把寻找子女的事暂时搁在一边,拼命地工作。但是,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阿兰就止不住对孩子的思念,一个人不知道偷偷流了多少泪。
2006年2月,随着对子女思念的与日俱增,再也无法忍受相思之苦的阿兰偷偷跑回了夫家,可是,迎接她的却是铁将军把门,一个人都没见着,门锁已经锈迹斑斑。经向邻居打听,阿兰才得知丈夫阿存全家早在两年前就搬迁到别处居住(经查住址不明),而却无人告知自己,使自己一直都还蒙在鼓里。不甘心的阿兰虽经多方打听,但还是没有获得任何有关丈夫和四个子女的消息。伤心绝望的阿兰在他人的指点下,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准予自己与丈夫阿存离婚,婚生女儿大妹、儿子细弟随自己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阿兰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满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被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故应视为有效婚姻。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已生育四个子女,但由于抚养子女儿负担过重,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而被告亦跟着外出一起打工,可因对原告产生怀疑,致使双方隔阂加深,被告举家搬迁别处居然没有告知原告,至今已有两年多,双方没能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亦未能与子女相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而对原告请求抚养长女大妹、次子细弟的主张,因被告带四个子女搬迁别处不知去向,原告也未能提供子女的名字,法院亦无法查证,故不予以支持,待后原告若知道其子女的去向及随谁生活的意见,要求抚养子女,则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逐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