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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婚、产假等的有关规定
2004-02-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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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共十七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产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共五个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晋级提资不受影响。生育计划内二孩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产假三个月,工资照发。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独生子女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四、节育措施落实的有关规定

  按要求放置节育环的女教职工,安排休息3天;落实男性绝育措施的教职工,安排休息7天,落实女性绝育手术的教职工,安排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以上休假视为出勤。

  因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其休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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