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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 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2.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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